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攸疫防指告〔202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输入传播风险,强化“四方责任”特别是个人责任,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及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株疫防指发〔2022〕53号)等疫情防控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进入各类公共场所,请规范佩戴口罩,自觉扫“场所码”,主动出示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二、进入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场所人员和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进入发展中心、政务中心、商超市场、宾馆酒店、室内文体场馆、电影院、旅游景点、营业厅等人员密集或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人员,需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省外和省内涉疫地区来(返)攸人员在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前,不得进入各类公共场所,不得参加红白喜事、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五、各公共场所要强化主体责任,对进入场所人员指导规范佩戴口罩、要求扫“场所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配合落实防疫措施并强行进入公共场所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攸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