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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攸医保发〔2020〕6号
攸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攸县城镇职工特殊病种门诊就医
及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特殊病种门诊协议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减轻参保个人负担,现印发《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及结算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2020年3月20日
攸县城镇职工特殊病种门诊就医
及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8〕14号)、《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株政发〔2018〕24号)、《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办法》(株医保发〔2019〕15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特殊病种门诊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疗行为,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病种基本条件
特殊病种是指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但不需住院治疗的疾病。参保病人患有下列特殊病种且达到确认标准程度(确认标准见附件),由本人申请,经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A类病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B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并偏瘫、血友病、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肾病综合征、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类病种:恶性肿瘤、浸润性肺结核、慢性活动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泛发型银屑病、其它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特殊慢性疾病。
二、特殊病种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方式。申请B类和C类特殊病种门诊须在每年6月1—15日或12月1—15日到县医保窗口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保科(因患特殊门诊病种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申报,申请人将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申报,逾期未报的推迟到下年度申报;申请A类特殊病种的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窗口申报。
2、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如下: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诊疗检查报告单等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就诊记录,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
(二)评审。
1、初审。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申报的,由医院医保科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诊查鉴定,初步鉴定符合特殊病种申报条件的,填写《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医保经办部门。
2、评审。在医保窗口申报的及经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初审后的,由县医保局组织医保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医保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于审批后的下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未通过的,病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特殊病种续办
A、C类特殊病种门诊有效期两年,B类有效期四年(具体见附件)。特殊病种门诊有效期满后参保人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或有效期内更换病种的,参保人按首次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一)A类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满后,直接到县医保局续办;
(二)B、C类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满后,须按首次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三)参保人员年满80岁且续办时不更改病种的,提供原《特殊病种专用病历》,由初审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后报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续办。
四、特殊病种结算
(一)医疗费用标准。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标准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限治疗审批病种及并发症的药物和治疗费用(具体限额标准见附件)。
(二)结算标准。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且在特殊病种门诊最高限额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个人自付2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另补助5%;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支付50%。
(三)费用结算。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统一管理制度,参保患者持《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及医保卡到其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协议定点机构按特门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参保人须在结算单或处方上签字。参保患者每月累计费用不得超过月限额标准(特殊结算方式除外),超过部分由患者自付,结余费用纳入基金进行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协议定点机构发生的特门医疗费用,每满12个月可结算一次,凭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到医保经办部门报销。
五、其他事项
1、参保人申办特殊病种门诊时,患有多种疾病的,限申报一个病种(门诊血液透析患者除血液透析外可另申报一个病种),申办特殊病种门诊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化验检查报告单,待遇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改协议定点机构,在非协议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2、初审定点医院按病种指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从事特殊病种的初审工作,初审医师须按照《特殊病种确认标准》中规定的标准作出初审鉴定,初审鉴定不符标准的,初审医师应及时将资料退还参保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3、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包干诊治,按病种付费相关规定结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长期结肠透析治疗定点机构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纳入住院管理并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4、享有特殊病种门诊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终止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出院结算15天(不含出院结算当日)后恢复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内住院的,按住院天数核减年度待遇标准,住院天数不足一个月的,特殊病种门诊年度费用按月标准扣除一个月费用。
5、各协议服务药店特门常用药品应配备齐全,定价合理,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普通消费人群的购买价格或非特门协议服务药店的药品价格。从事特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医保政策,能及时做好特门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违规及处理
1、参保人员、医务人员和协议定点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和医疗费用支出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参保人特门待遇,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2、严禁套开目录外用药、串换药品、任意减免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套现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协议定点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发生金额2—5倍的拒付;情节严重的,解除医疗服务协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需家属代替购药的,各协议定点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员要求代替购药的原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案,情况核实不准确而造成基金损失的,按发生金额2—5倍的予以拒付。
4、评审人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特门医疗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于处分。
七、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审符合条件且原有效未满的(公务员补助、因住院终止特门待遇间隔时间按新标准执行)病种有效期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
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纳入标准及限额标准
序号 | 类别 | 特殊病种名称 | 病种条件 | 限额标准 | 有效期 |
1 | A |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 | 1、有慢性肾脏病病史资料; 3、有需要长期透析指征。 | 一级医院130元/天,二级医院145元/天,三级医院170元/天,报销按现行政策执行: | 两年 |
A |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 | 参照二级医院血液透析治疗费用 | 两年 | ||
A | 慢性肾功能衰竭(结肠透析治疗) | 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不支付起付标准 | 两年 | ||
B |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 500元/月 | 四年 | ||
2 | A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1、有明确的病史资料; 3、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医嘱; 4、心、肺、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参照执行且提供住院病历资料; | 术后第一年6000元/月;第二年起4500元/月;肾移植术后需抗排治疗且同时血液透析的4000元/月 | 一年 |
3 | B | 高血压病 | 有二年以上高血压病史,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260元/月
| 四年 |
4 | B | 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 | 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资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合并感染是指目前有下肢感染(溃烂或坏疽,迁延半年以上)。 |
200元/月
| 四年 |
B |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 300元/月 | 四年 | ||
5 | B | 冠心病 | 1、有明确的冠心病病史和反复胸闷、心前区不适、心绞痛发作等典型的临床表现; |
275元/月
| 四年 |
6 | B | 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偏瘫 | 1、有一年内发生脑血管意外住院病历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7 | B | 血友病 | 1、有明确的血友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 260元/月 |
四年
|
8 | B | 精神分裂症 | 1、符合CCMD-Ⅲ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
300元/月
| 四年 |
9 | B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有明确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资料,符合“ARA”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 |
350元/月
| 四年 |
10 | B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有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2年以上的病史; |
300元/月
| 四年 |
11 | B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1、有肝硬化的明确诊断病史资料(含有肝脾B超或CT检查); |
275元/月
| 四年 |
12 | B | 帕金森氏病 | 1、有三年以上帕金森氏病病史。 |
350元/月
| 四年 |
13 | B |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其它胸、肺、肺气管疾病病史; |
275元/月
| 四年 |
14 | B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 1、有明确的风湿性心脏病病史; |
275元/月
| 四年 |
15 | B |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 1、有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住院病历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16 | B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有符合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的病史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17 | B | 多发性硬化症 | 1、有明确的多发性硬化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含脑脊液检查、诱发电位检查、MRI检查结果); | 275元/月
|
四年
|
18 | B | 重症肌无力 | 1、明确的重症肌无力住院病历资料或三级医院诊断证明; | 300元/月
|
四年
|
19 | B | 肝豆状核变性 | 1、明确的肝豆状核变性的住院或门诊资料(包括头部CT、MRI异常、血清CP降低、肝功能异常、K-F环阳性); | 300元/月
|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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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B | 多发性骨髓瘤 | 1、有明确的多发性骨髓瘤病史资料(如骨骼破坏、髓外浸润、感染、出血、肾功能损害,X线检查或99MTc-MDP骨显像结果); | 300元/月
|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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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B | 系统性硬化病 | 1、符合系统性硬化症肢端型和弥漫型诊断标准; | 300元/月
| 四年
|
22 | B |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 1、有明确的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包括视神经脊髓炎、弥漫性硬化); |
300元/月
|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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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B | 垂体瘤 | 1、有明确的垂体瘤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 300元/月
| 四年
|
24 | B | 克隆病 | 1、有近半年内克隆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慢性、反复腹痛、腹泻、腹块及直肠肛周病变的病史); |
300元/月
|
四年
|
25 | B | 癫痫 | 1、有癫痫反复发作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26 | B | 慢性心力衰竭 | 1、有明确的器质性心脏病病史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27 | B |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 1、有明确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需记载有病情和治疗方案); | 275元/月 |
四年
|
28 | B | 肾病综合征 | 1、有一年以上病史; | 300元/月 | 四年 |
29 | B | 肺动脉高压 | 1、有明确的肺动脉高压(含先天性心脏病、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四类疾病相关的肺动脉高压)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 275元/月 |
四年
|
30 | B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病史在两年以上;慢性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 | 275元/月 |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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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C |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 | 1、有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资料; | 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支付起付标准。 | 一年 |
C | 恶性肿瘤(一般辅助性治疗) | 300元/月 | 两年 | ||
32 | C | 浸润型肺结核 | 1、浸润型肺结核的明确诊断(有X线片或CT检查报告);2、有近期治疗的指征:出院后一月的X线片或CT检查提示或者痰结核杆菌培养阳性。 | 200元/月 | 两年 |
33 | C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1、有明确的慢性活动性肝炎确诊的病史资料; | 225元/月 | 两年 |
34 | C | 慢性丙型肝炎 | 1、有明确的慢性丙型肝炎确诊病历资料; | 225元/月 |
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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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C |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1、有符合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断标准的病史资料(骨髓细胞学检查及脾脏B超阳性证据); | 275元/月 | 两年 |
36 | C | 泛发型银屑病 | 1、有明确的泛发型银屑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
225元/月
|
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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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C | 其它慢性疾病 | 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病情特殊、需要长期坚持服药治疗、门诊费用较高的慢性疾病。 | 275元/月 | 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