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攸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编制而成。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攸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攸县发展中心201办公室,邮编:412300,电话:0731-24222566。
一、 概述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府办的精心指导下,攸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升公开质量,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了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办人和工作职责,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配合抓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各类政府信息办理规范、程序,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建立民政信息通报制度。凡是涉及社会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悉的民政政务信息,通过网站、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告知群众,透明行政,以便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6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6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民生实事、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
2、查阅点。
3、其它途径。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不予公开、收费及减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等情况。我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均通过门户网站主动予以公开。
四、回应解读情况
2016年我局受理群众咨询、建议等问题约2万人次,内容涉及城乡低保、优抚安置、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等方面,均得到及时解答回复。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我局未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们感到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人少、事务繁杂,信息更新量还不够大。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做好重点事项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其常态化、制度化。
三充实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攸县民政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约2万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二)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