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苏维 发布时间:2024-11-0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攸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委托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技术指标

地块
编号

土地
位置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挂牌
起始价
(万元)

增价
幅度
(万元)

出让
年限
(年)

规划技术指标

攸县国土〔2024〕010号

攸县桃水镇桃水村S315复线南侧

4409.31㎡

城镇住宅用地

72

360

10

70

1.0≤容积率≤1.8;

建筑密度≤40%;

绿地率≥10%;

建筑限高<15米

二、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土地开发程度。

三、挂牌起始价格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包括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的除外),均可参加申请。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zzzyjy.cn(以下简称网挂系统)进行。只有通过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株洲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株洲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系统操作说明》和《株洲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等文件,有意竞买者可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zzzyjy.cn查询。申请人可于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2月05日,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进行。网上挂牌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8日08:00至2024年12月05日17:00止。网上挂牌报价时间:2024年11月28日08:00至2024年12月09日09:00止。

九、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报名截止前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系统,在系统上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竞买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5日17:00。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按出价最高者竞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出让要求的其他交易条件:

(一)出让面积:B地块4409.31平方米(6.61亩,其中蓝色阴影部分为无偿退让道路面积,由两部分组成,共计1.61亩);

(二)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关于攸县桃水镇2023-01号B地块的规划条件》(攸自然资条〔2024〕33号)开发建设;

(三)宗地移交条件:宗地由桃水镇政府按现状移交。

1.交地、腾地中涉及的有关村组矛盾纠纷由桃水镇政府负责解决。

2.宗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征地服务中心依法征拆补偿到位。

3.地块内B块1070.81平方米(1.61亩)蓝线阴影部分为退让道路,竞得人竞得后该面积无偿退让给桃水镇政府。

(四)成交价款缴纳期限:成交之日起60日内交齐;

          交地时间:交齐价款后60日内交地;

动工时间:交地之日起60日内动工;  

          竣工时间:动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五)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本次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规划条件(攸自然资条〔2024〕33号)进行建设。

(六)竞买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十一、竞得人须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办理《成交确认书》中的资料审查和交易服务费缴纳等手续。对资料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成交结果无效,取消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对地块重新处置。

十二、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举报电话:0731-89991216

(二)网上挂牌出让业务咨询电话:0731-28681395(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源交易科)

(三)系统使用服务咨询电话:0731-28101310

(四)攸县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31-24214510(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五)CA线下现场办理地址和线上办理网址:

1.线下现场办理地址: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一楼大厅。

2.线上办理网址:

https://casign.hnsggzy.com:7080/ca-hunanplatform/operation/assistantCA?type=2

 

 

 

攸县自然资源局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08日

 

一审:欧阳雄

二审:高方

三审:陈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