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承办机构
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
二、申请条件
1,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2, 港澳台居民已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范》;港澳居民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但有内地户籍的、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定居但有大陆户籍的,不适用本《规范》。
三、所需材料
1,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陪同申领居住证。申请时除提交申请人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包括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 ,申请人须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居住地址在地级市内部行政区范围内变动的,本地居住时间从在该地级市的首次居住之日起计算。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五、办理时限
1,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对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于第5个工作日前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业务流程提交至制证环节。
2, 审批机关认为申请存疑需要调查核实的,须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做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当日告知申请人。
3,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应当在收到制证信息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下发至对应受理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