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向民政部门申领了《收养登记证》
三、所需材料
1,公民因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