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22年攸县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实施细则
(攸民发[2022]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救助精准度,根据《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攸县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实施方案》(攸政办函〔2021〕50号)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实现城乡低保精准救助作如下部署。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省市精准救助先行区,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收入信息精准核对、救助标准精准发放、保障政策精准衔接、救助需求精准供给,提高城乡低保的可及性、公平性和便捷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诚信申报。
(二)坚持计算与评估家庭收入相结合。
(三)坚持生产生活要素状况与劳动生活能力状况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主要任务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状况核算评估制度,全面实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由“评议为主、计算为辅”向“计算为主、评议为辅”转变,救助方式由“分档定额救助”向“精准差额救助”转变。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2年4-5月)。县民政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评估小组,召开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动员部署会议,张贴政策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横幅,明确主要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建章立制、全面推行(2022年6-9月)。成立社会救助区域精准化工作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订《社会救助区域精准化实施细则》(含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相互学习交流,统一举措和标准,提升工作效能。对城乡老低保、新申请低保全面进行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计算评估,2022年10月起,实现所有城乡低保精准差额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已将精准救助工作纳入2022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收入计算、复核评估、张榜公示、系统上报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属地责任。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组织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评估。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核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家庭经济状况不明对象可开具介绍信到相关部门查询,根据核对报告及计算评估结果,及时在系统登记上报、变更停保,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计算评估,符合低保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低保申报审批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并录入(上传)系统。经县民政局抽查审批后的低保名单,镇(街道)、村(居)两级及时在固定公示栏张榜长期公示。家庭成员异动或死亡的,及时填写电子审批书重新核算后,在系统内上传变更表及入户调查表、计算评估表进行调整。
每年11月起开展全县城乡低保年检年审工作。镇(街道)、村(居)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计算评估,12月底前填写城乡低保年检年审表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加强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防范“关系保、政策保”、“脱保、漏保”。
附件一:原则上不能纳入低保的情形
附件二: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参考)
附件三: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参考)
附件一:原则上不能纳入低保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已经批准的,从查实之日立即停保。
(一)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申报收入较低但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或支付他方赡、扶、抚养费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或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标准的;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含未共同生活子女)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生产需要的小型货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四)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购房、建房的(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五)城镇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住房建筑人均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以内的除外)或门面的;农村家庭在本村拥有住房外,另在他处拥有商品房或门面的。
(六)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高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两倍及以上的学校,大中专院校除外)就读的;
(七)家庭成员有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或有工商登记正在营业的(小规模除外);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九)家庭成员正在服役、服刑的或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其本人不得纳入;
(十)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县内超过1年以上的(老弱病残投亲靠友除外);年终未参加年检年审的;
(十一)未按规定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十二)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十三)家庭成员诚信缺失有不良记录的,两年内其本人不得纳入;
(十四)家庭成员死亡的提倡遗体火化、丧事简办,如大操大办两年内其家庭不得纳入;
(十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家庭经核算符合低保标准的其本人不得纳入;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绝对不能纳入;
(十七)按照“有救无类”原则,极个别特殊情况经核算符合低保标准的除外。
附件二: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参考) | |||
类别及等级 | 男:18-55周岁 女:18-50周岁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 |
正常劳动力(整劳动力) | 1 | 0 | |
轻度慢性病人员 | 0.7 | 0 | |
半劳动力(男55-60周岁;女50-55周岁) | 健康 | 0.7 | 0 |
一般 | 0.5 | 0 | |
慢病 | 0.3 | 0 | |
残疾 | 0.1 | 0 | |
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 0.5 | 0 | |
因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 0.3 | 0 | |
重大疾病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0 | 0 | |
重病、重残(需陪护的)陪护人员 | 0.3 | 0 | |
单亲家庭(子女在托、义务教育) | 其中一名务工人员工资收入计0.5 |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较重慢性病、肢体4级、视力语言听力3或4级 | 一般 | 0.5 | 0 |
患病 | 正在治疗:0.3 长期服药:0.1 | 0 |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残疾3级、言语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智力、精神残疾4级(或评估计算) | 一般 | 0.3 | 0 |
患病 | 0 | 0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 | 0 | 0 | |
备注: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医疗救助人员,特殊对象可采取“病种+费用”模式综合考虑,重病病种可参考医保部门相关规定,费用可参考医保部门结算单。 患重病五年内未复发的按慢病计算。 | |||
重病、重残陪护人员是50岁以上中老年人可不计算收入,其他则按其收入30%计算。 | |||
附件三: 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参考) | |||
名称 | 县内 | 省内 | 省外 |
工资性收入2022年暂定 (无工资证明) | 1540元/月 | 1700元/月 | 2000元/月 |
有固定工作单位、养老金的如实计算 | |||
名称 | 核算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线*10%) | 人口数(参考4人) | 收入核算结果 |
经营性收入 | 38.5 | 4 | 154 |
名称 | 如有房屋、门面出租、土地出让等收入需如实填写 | ||
财产性收入 | |||
名称 | (一般仅计算赡抚养费)出嫁子女(离异父母),根据实际情况,按100-800元/人/月的标准*赡抚养人数计算;赡、抚、扶养义务人为低保户等特殊家庭的可不计算。 | ||
转移性收入 | |||
非固定性支出政策性可核减收入情况 | |||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者(33种疾病) | 核减一个最低标准(农村385元城市600元)、重残不核减 | ||
33种疾病是指: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重性精神病、耐药性肺结核、尘肺(三期)、艾滋病、晚期吸血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癌、儿童淋巴癌、骨肉癌、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需常年负担医疗费用的。 | |||
2、重病人员申请单人保(近一年内支出) | 3万元以下 | 3万元-7万元 | 7万元以上 |
核减一个标准(农村385元城市600元) | 核减2个标准(农村770元城市1200元) | 核减3个标准(农村1155元城市1800元) | |
3、非义务教育(幼儿园、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除外)。义务教育不核减(小学、初中) | 核减1个标准(农村385元城市600元) | ||
符合全家保的特殊人员(其本人)政策性可上浮的情形 | |||
1、患上述重病,提供诊断证明的 | 上浮一个标准的30%(农村115元、城市180元) | ||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 | 上浮一个标准的30%(农村115元、城市180元) | ||
3、普通高中学校(含职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 上浮一个标准的30%(农村115元、城市180元) | ||
4、单亲且丧偶家庭中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上浮一个标准的30%(农村115元、城市180元) | ||
5、持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或实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办理残疾证的瘫痪人员 | 上浮一个标准的30%(农村115元、城市180元) | ||
说明:同一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不可同时享受。 | |||
一审:任尧坤
二审:谭平华
三审:杨舟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