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卫健局 作者:攸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5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计划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随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三十日内进行改正。
2023年6月26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6月5日才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黄某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水泥粉尘作业疑似职业病。其次,该公司2023年1月1日与劳动者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下安排黄某在包装车间从事水泥包装工作。
至于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则直至2023年6月26日仍然没有改正。
县卫健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提交了请求从轻处理的书面申请报告以及由湖南思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出具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调查与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釆取了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121)》;2.《询问笔录》2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04)》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的复印件1份;6.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负责人廖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7.劳动者黄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的复印件1份;8.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9.劳动者黄某某的《劳动合同书》1份;10.该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11.体检预约表1份;
该案于2023年6月26日进行了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案件两次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县卫健局于 2023年9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卫职罚字[2023] 第001号),给予当事人1、警告;2、处罚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该公司2023年1月1日与劳动者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下安排黄某某在包装车间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直到2023年6月5日才安排劳动者黄某某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而且出现劳动者黄某某检出为水泥粉尘作业疑似职业病的不良后果,属于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予以处罚。
该公司事实存在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虽然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补充提交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救和改正,但是该行为仍然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站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执法权威、节约执法成本特别是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角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并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同时,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以及企业确实面临诸多实际困难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站在优化营商环境并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本着既坚持处罚从轻、教育为主又坚持过罚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作出给予当事人1、警告;2、处罚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也显示出政府将不断加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健康权益的态度和决心。同时通过后期公示对该公司的处罚结果,也将对辖区内职业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一个警示教育作用,达到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目的。
卫生健康部门还必须做好责令该公司加强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并指导该公司对出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规范的后续诊断治疗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做到既要做好监督检查,又要加强管理服务。同时,还应该通过加强日常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并探索建立职业健康领域长效监管机制,达到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生活平稳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