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卫健局 作者:攸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案情介绍】2023年4月27日攸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人员在对攸县某中医诊所日常监督检查,经调查询问发现该诊所从业人员刘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
【调查与处理】攸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釆取了现场拍照、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查验取证、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拍摄的刘某开具的处方照片及该诊所门诊登记本照片;2、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3、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易某身份证复印件,该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4、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
该案于2023年4月27日进行了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攸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5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卫医罚[2023] 第003号),给予当事人1、警告;2、处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该中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攸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谨慎、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按照《湖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及政府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当好 “店小二”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处罚从轻,教育为主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做好监督服务,又要规范管理,结合当事人及时整改的行为和积极配合,决定给予当事人: 1、警告;2、处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通过卫健部门加强日常的普法宣传教育。同时通过公示,达到联合惩戒目的,对医疗机构违法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也起了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整顿和规范了医疗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