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卫健局 作者:攸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案情介绍】2023年2月23日攸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在**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8.4消毒液已过期在防疫物资仓库内有草珊瑚牌“8.4”消毒液4瓶,生产日期20210803,有效期至20220802;久清牌“8.4”消毒液5瓶,生产日期20210808,有效期:8个月。

【调查与处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釆取了现场拍照、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查验取证、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2、夏的询问笔录一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5、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现场过期8.4消毒液的照片。

该案于20232月23日进行了案件受理2023年2月24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001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法律适用】**学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谨慎、规范、调查取证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着处罚从轻,教育为主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做好监督服务,又要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及时整改的行为和积极配合,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我县卫健部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作,紧密配合,执法大队将学校卫生监督情况及时向县卫健局、教育局、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