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攸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2-1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出租、出借银行卡及身份证给别人赚钱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已经被大多数人知悉,然而仅仅是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握在自己手中就安全了吗?警惕!骗子又出新招!
2011年11月份,攸县人皮某在株洲上班期间,
皮某听到高额的回报,瞬间心动不已。他想着,反正只是一个支付宝账号而已,自己不用就没什么事。况且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没有出借,只要银行卡和身份证还在自己手上就不算帮助别人违法犯罪,于是便答应了两人,并按照其要求办理了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新的支付宝,并将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账号及交易密码一并告知了对方。
经查明,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需要租借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就能获取高额利润,这样看似诱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