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攸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1-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陈某系燃气公司的充值窗口收银员,平时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给客户充值燃气。陈某为人随和,与公司里的同事关系都处的十分融洽。田某(已另案处理)曾系燃气公司的业务员,平时与陈某的关系也非常好。

2021年8月,田某以被开除后生活困难、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找到陈某寻求帮助。田某称其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拉到了一笔业务,要陈某用私人账户先将业务费收取再转给他,等他资金周转之后就马上将这笔钱补上。出于朋友之间的“讲义气”,再加上陈某拉不下面子来拒绝,就答应了田某的请求。

随后,田某找到某化工公司的负责人王某,以燃气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谎称有充值

直到某化工公司的燃气一直未到,王某向燃气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才案发。陈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从自己的账户退还了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在该案中,陈

反思该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