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攸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1-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因
陈某系燃气公司的充值窗口收银员,平时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给客户充值燃气。陈某为人随和,与公司里的同事关系都处的十分融洽。田某(已另案处理)曾系燃气公司的业务员,平时与陈某的关系也非常好。
2021年8月,田某以被开除后生活困难、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找到陈某寻求帮助。田某称其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拉到了一笔业务,要陈某用私人账户先将业务费收取再转给他,等他资金周转之后就马上将这笔钱补上。出于朋友之间的“讲义气”,再加上陈某拉不下面子来拒绝,就答应了田某的请求。
随后,田某找到某化工公司的负责人王某,以燃气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谎称有充值
直到某化工公司的燃气一直未到,王某向燃气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才案发。陈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从自己的账户退还了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在该案中,陈
反思该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