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不刁难企业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业如遇负面清单中明确的刁难行为,请及时向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举报。 一经查实,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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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不刁难企业负面清单(试行)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行政 审批 类 | 企业 开办 | 1.未落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要求,让企业在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多窗口 来回跑,多头递交资料。 2.未按要求为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公章、免费提供税务UKEY。 | 市场监管、公安、 税务、人社、医保、 住房公积金、行政 审批等相关单位 |
项 目 建设 | 1.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暗示或强迫建设单位选用指定的单位。 2.在审批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或指定施工方分包工程。 3.借质量检验、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等机会,故意刁难工程单位并索取好处,谋取私利。 4.设槛拒绝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5.不使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采取线下审批线上补录的方式,逃避审批监管。 6.工业投资项目带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用地出让后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相关单 位再次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增加企业成本。 7.以各种理由拒绝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水资 源论证、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已实行区域评估的,审批单位对建设单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增加企业 成本。 8.未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的建设项目仍纳入环评管理。 9.发改部门不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报建审批,勾选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国家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等可并联审批办件事 项,影响项目报建审批效率。 10.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报建审批,勾选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城市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报建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招标上限值评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并联审批事项,影响项目报建审批效率。 | 住建、发改、工信、 财政、资规、城管、 生态环境、水利、 应急、气象、交通、 文旅广体、国安等 相关单位 水、电、气等公共 服务企业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头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11.住建部门不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报建审批,勾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 定项目)、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可并联审批办件事项,影响项目报建审批效率。 12.住建部门不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报建审批,勾选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等可并联审批办件事项,影响项目报建审批效率。 13.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节能审查、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水土保持、环评、建设工 程城建档案验收等审批事项中,未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可实行告知承诺办件,人为增加项目建设成本,影响项目审 批效率。 | |||
行政 审批 类 | 政务 审批 | 1.暗示或强迫企业选取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业务,谋取私利。 2.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不接受就找各种理由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未按要求在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公开发布,未在湖南省网上 中介服务超市通过合理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 5.人为增设审批事项受理前置条件,对已达到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6.已受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经办人员受而不理、久拖不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致使 企业来回跑路。 7.未经研究,窗口审批人员个人直接否定企业审批备案事项。 8.多个单位联合发文明确的相关备案事项,经办人员互相推诿。 |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 的各相关单位 |
不动 产登 记 | 1.向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谋取私利 2."一次性告知"制度不落实,私设流程、乱要非法定材料,在登记办理时故意为难企业。 3.在资料复印、登记查询等环节额外收取费用。 4.强制要求公证,增加企业成本。 | 资规、住建、税务 等相关单位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监管 执法 类 | 市场 监管 | 1.无故约谈或约见监管服务对象,施压力,拉关系,谋私利。 2.选择性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滥施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 3.违反"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制度,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无证执法、越权执法、借证执法、不出示执法证件对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5.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以办案等名义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 6.对可以采取行政指导、建议等柔性执法的事项采取强制措施,对企业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过度执法,抓住企业管理瑕疵或显著轻微违法违规的把柄,不给教育整改机会,小题大做,严厉执法,不够处罚 标准却生搬硬套法规条文对企业进行处罚。 8.未主动落实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企业满足个人私利后才实施。 9.执法不公,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 10.在办公场所以外地点单独约见当事人。 11.威胁或变相要挟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 12.超期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封厂封店。 13.违反办结期限规定、久拖不决,对企业合理执法诉求不管不问、推诿扯皮。 14.利用行政执法便利,向企业推销产品。 1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借物,长期借而不还 16.对控告、检举的企业以重复执法、越权执法等滥用执法权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17.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 18.在行政许可、技术评估、应急预案审查等工作中接受监督服务对象咨询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19.向监管服务对象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产品或服务。 20.替特定关系人向企业负责人传话,要挟企业接受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结果。 21.违规安排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监管服务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22.入企检查,以保护和支持企业为借口,实际上动不动以罚款要挟企业。 23.入企检查,要求或暗示企业领导迎检,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4.入企检查,语言粗暴、形象野蛮、态度傲慢强横、行为随意刁蛮。 25.入企检查,横冲直闯,随意进入与检查无关的经营或办公场所,指手画脚,呵斥辱骂企业员工。 26.指定或暗示企业选择第三方机构制订整改方案或参与整改,抬高整改成本。 27.以整改为名,要求或暗示企业到指定的第三方购买设备。 28.利用执业资质等限制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由明转暗、由硬转软地折磨企业。 29.企业没有任何工艺及生产设施变化,相关监管执法部门仍利用设施检测、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职业 健康安全认证等为由,频繁进行周期性检测、换证,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公司服务,增加企业成本。 | 司法、市场监管 发改、教育、工信、 公安、民政、财政、 人社、资规、生态 环境、住建、交通、 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文旅广体、 卫生健康、应急、 城管、统计、医保、 林业、档案、审计、 金融、人民银行、 海关、税务、气象、 烟草、消防救援等 具有涉企执法职能 的单位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监管 执法 类 | 劳动 力市 场监 管 | 1.利用工作职权,暗示或要求企业与利益关系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轻微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行为的企业,以劳动监察和仲裁为手段,以公开曝光、联合 惩戒、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口头要挟,暗示企业进行"公关"活动,谋取私利。 3.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工技能提 升补贴等政策时,私设条件卡企业,不得好处不办事。 | 人社部门 |
纳税 | 1.随意进户执法,未做到"无风险不打扰"。 2.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财务人员或办税(费)人员,针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多次开展约谈或入户核查。 3.擅自要求纳税人超出纳税义务范围报送涉税信息、资料。 4.违规限制纳税人领用、开具发票,擅自扩大范围对税控器具加锁,或限制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 5.执法过程中,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假借工作名义,谋求私利或其他便利。 6.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特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涉税服务。 7.在受理纳税人申报过程中,直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或通过税务代理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变相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8.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或调整纳税人定额 9.拖延退税,超时限审批退税,不及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造成纳税人退税事宜未办理或逾期办理。 10.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思维,无限放大风险,对企业实施"关卡压"。 11.对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2.实施时间过长、频率过高的恶意评估和税务稽查,任意延长对纳税人的查处期限。 13.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借用财物、赊购商品、推销商品。 | 税务部门 | |
跨境 贸易 | 1.不支持企业选用"无陪同"查验。 2.未对活动物、冰鲜肉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易腐农食产品设立属地查验绿色通道,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3.不支持企业自主向海关申报税费电子数据、自行缴纳税费。 4.不支持企业选择关税保证保险、集团财务公司担保、银行保函、保证金等方式办理税款担保,收取的税款保证金 超过企业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数额。 5.故意拖延企业保证金转、退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 株洲海关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监管 执法 类 | 生态 环保 | 1.干预、插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指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服务、环保产品和设备。 2.指定或暗示指定环评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及调查单位或危险废物及核与辐射产品经营单位。 3.在管理服务对象处投资、持股,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滥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擅自加重或减轻处罚。 5.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推销环保产品,推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市 管理 | 1.在执法中重罚轻管或过度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获取个人好处。 2.私自使用、截留、损毁、擅自处理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 3.对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处置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4.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 5.索要当事人财物。 6.暴力执法、辱骂、直接或者唆使他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伤害 | 城管部门 | |
公平 竞争 类 | 政府 采购 | 1.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抓阉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 理机构。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非法向供应商收取(代收)费用。 4.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5.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设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采购活动。 7.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9.因装订、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10.验收合格后未及时支付合同款,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付款 | 财政部门及实施政 府采购事项的相关 单位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公平 竞争 类 | 招标 投标 | 1.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 3.以营利为目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高于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5.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8.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 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的相关单位 |
涉企 服务 类 | 招商 引资 | 1.要客商代为支付或找客商报销应由个人或特定关系人承担的费用。 2.在招商引资或项目帮办中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客商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 财物 3.以争取和提供优惠政策等为筹码,向客商索取回扣或变相索要干股。 4.占用或借用招商引资企业或客商的资金、财产等。 5.要求客商在项目资料、资金凭据、开工进展情况上弄虚作假。 6.要求客商签订虚假协议、以小充大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签约、重复统计。 | 商务部门及各具有 招商职责的相关单 位 |
惠企 政策 | 1.政策门槛设置过高,符合标准的企业数量过少,政策兑现率低 2.未在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场所、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主动公开惠企政策。 3.政策兑现不及时、打折扣,资金拨付慢、拨付不到位 4.在政策落实中擅自提高门槛、增加材料、增设流程。 5.截流、挪用涉企政策支持资金。 6.拨付奖补资金时,要求或暗示企业满足个人私利。 7."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造成合同协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执行、账款支付不到位等问 题。 | 各具有惠企政策兑 现职责的相关部门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涉企 服务 类 | 融资 | 1.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 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 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未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3.以企业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4.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 金融监管机构及各 银行 |
水电 气公 共服 务 | 1.以节能目标考核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2.以各种名义违规随意对企业实施拉闸断电,或以拉闸断电相要挟。 3.水、电、气公共服务中设定"霸王条款",垄断服务、捆绑收费,指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 4.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 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 出图费等类似名目的工程费用 5.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 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 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的费用。 6.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气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 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 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收取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 表具更换等费用,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 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7.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另有规定外,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8.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 9.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强迫用户选择延伸服务。 | 水、电、气公共服 务企业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法治 保障 类 | 知识 产 权 保 护 | 1.向专利申请企业指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谋取私利 2.对企业反映的严重、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未及时组织严厉打击。 3.未将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纳入重点监管,未对侵权假冒行为易发、高发区域进行常态化整治和监管,增加 企业维权成本。 4.未及时查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或满足不合理要求后才进行查处。 5.无视司法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简单、粗暴、机械办案 6.对不同企业采取选择性办案、差别性待遇、差异化处理 | 市场监管、公安、 司法、法院、检察 院等相关单位 |
投资 保护 | 1.有案不立、有诉(访)不理,或拖延立案、搞变通限制立案。 2.未落实跨域立案,增加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 3.相关单位互相推诿,不通过诉讼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4.漠视、损害群众利益,对待当事人冷横硬冲、推托敷衍,或吃拿卡要、收受回扣或提成。 5.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对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等现象不及时依法处理。 6.在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和办理经济案件过程中,违规办案、超期办案或让企业承担办案经费。 | 法院、检察院、公 安等相关单位 |
事项 类别 | 涉及 领域 | 刁难企业行为 | 杜绝刁难企业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
法治 保障 类 | 涉企 执行 | 1.消极执行,无故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 2.选择执行,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 3.乱执行,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隐瞒、截 留、挪用执行款物,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对纳入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采取定期核查、司法救济及恢复执行措施,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 息等。 4.执行不廉,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吃、 同住、同行,充当掮客,过问案件,泄露工作秘密,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等 5.随意延长、扣除、中止或变相延长审理期限,致使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判。 6.乱查封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超期发放案款,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7.滥用强制措施或对符合解除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拖延办理,违规将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措 施。 | 法院 |
企业 破产 | 1.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资料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仍要求经过注 销公告程序,仍要求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进行审查。 2.不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相关单 位在办理时无故设置障碍。 4.破产重整企业申请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时,相关部门人为设置条件,影响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业务。 | 法院及各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