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和事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哪家公证机构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四、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六、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什么表格、提交哪些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符合哪些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即本指引第二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事项”)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即本指引第三条“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哪家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八、符合哪些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九、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十、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一、公证机构多长时间内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二、公证书何时开始生效?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三、公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哪里?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公证书出具后,是否必须本人到场才能领取?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十五、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十六、公证书需要在台湾地区使用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公证书需要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属于前款所述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在给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同时出具公证书副本。副本由公证机构统一寄送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审核后寄送台湾海基会。当事人持公证书在台湾地区使用前,要先赴台湾海基会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对手续。
十七、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怎么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十八、对公证书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怎么处理?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公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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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收费依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0〕81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1〕799号)。
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 |||
序号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 | |||
1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300元 | |
2 |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 每件500元 | |
3 | 证明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出生证、结婚证、学位学历证书、成绩单、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健康状况证明(证书)、疾病(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证书(执照)、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每件150元 | |
4 |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 每件400元 | |
5 | 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 | 每件300元 | |
6 | 证明自然人的承诺书、具结书、担保书、声明书、保证书、解除收养、认领亲子、亲子鉴定等 | 每件200元 | |
7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150元 | |
8 | 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100元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 | |||
1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每件1000元 | 在证明合同(协议)公证基础上加收 |
2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需出具执行证书 | 每件1000元 | |
3 | 证明收养关系 | 每件500元 | |
4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无 | |
(2)涉及财产关系的 |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 ||
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 | |||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 |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
5 | 证明财产赠与 |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 |||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 |||
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 |||
6 | 证明遗嘱 | 每件1000元 | 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的费用。复杂的遗嘱公证可以进行协商收费,包括:办理时间超过半天、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涉及遗嘱信托或遗嘱监护内容等情况 |
7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自然人经历、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录、证件遗失等 | 每件150元 | |
8 | 证明资格、资信、房屋产权、股权、知识产权、存款、法人经历等 | 每件500元 | |
9 | 证明监护权、抚养事实 | 每件300元 | |
10 |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彩票销售等竞争性交易行为或抽签、抽奖、评奖、物品销毁、公司会议等现场监督公证 | 每小时1000元 | 不满1小时,按1小时收取。其中证明物品销毁按每次1000元、证明公司会议按每次2000元收取 |
11 | 证明股票发行 | 每件3万元 | |
12 | 保全证据 | 每件1000元 | 复杂的保全证据,可以进行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保全证据时间超过一小时且工作强度比较大的;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要求两名以上公证员分组进行的 |
13 |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 | 每次1000元 | 复杂的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可以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时间超过一小时且工作强度比较大的;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要求两名以上公证员分组进行的 |
14 | 票据拒绝证书 | 每件300元 | |
15 | 提存公证 | 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0.3%,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
1000万元—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08%; | |||
1亿元以上部分,为0.05% | |||
16 |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 每件300元 | |
三、证明居民房产继承、接受遗赠 | |||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
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按0.5%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
受益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 按0.45%收取 | ||
受益额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4%收取 | ||
受益额超过1000万元 | 按0.1%收取 | ||
一审:王文星
二审:黄红艳
三审:易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