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02号

 

攸县菜花坪和平再生资源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3MA4NG78D96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经营地址:攸县菜花坪镇菜垅村上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19年7月份在攸县菜花坪镇菜垅村上屋组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 ,并投入生产和经营。项目总投资30万左右,目前建设了破碎机2台、剥纸机1台、货车1辆、3个污水处理沉淀池。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 〔2020-002〕号)书面形式告知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但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再生资源回收、塑料破碎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账号:58725736543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