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07〕号
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乌坳社区吴建华砂石加工场:
公民身份号码:430223********6938
地址:江桥街道办事处乌坳社区
负责人:吴建华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砂石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石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加工场正在生产,于2019年10月份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江桥街道办事处乌坳社区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且于2020年2月份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21万元,喂料机1套3万元,筛选机1套2万元,皮带输送设备2套1.2万元,变压器1套12.8万元,沉淀池2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砂石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07】号)书面形式告知你砂石加工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但你砂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砂石加工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账号:5872******6543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