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03号
株洲市普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云
经营地址: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下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4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你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19年7月初在酒埠江镇联塘村建设煤矸石破碎加工生产项目,于8月初建成并投入加工生产。项目共投资约50万左右,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套、输送带4架、铲车一台,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有防尘网、雾炮机2台。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0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分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0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有限支行
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