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12号
攸县自岭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杨中平
经营地址:攸县宁家坪镇自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4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正在生产,但存在原材料(煤矸石)堆放场未建设围挡和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脱硫设施没有运行台帐,日常环境管理较差等环境问题。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12〕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砖厂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分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1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砖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有限支行
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