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攸环罚字〔2020-021〕号

 

攸县众辉煤矸石环保砖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曾德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0726431797

    址: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泥脚巷村 

  1.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6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你砖厂进行省委巡视组投诉交办件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正在生产,日生产加工空心砖约1.7万块,配套建设的脱硫除尘塔在运行(现场用PH值试纸对脱硫设施废水测试显碱性);厂区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矸石、页岩原材料及破碎加工车间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为证。

    砖厂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6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21】号)书面形式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但你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 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决定对你砖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砖厂立即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及破碎车间采取密闭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2、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账号:58725736543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