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26号
湖南香樟缘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邓建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053897448W001R
详细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皇图岭镇笔和村上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7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赴企业现场检查发现:1、企业正在生产;2、喷漆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部份缺失未维护到位并私设废气旁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2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分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2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有限支行
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