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25号
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455491W
法定代表人:尹建乐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峦山镇琴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公司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0年6月3日应急管理局下达整改通知一直停产至2020年7月14日恢复整改,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兴隆煤矿污水处理站停运,导致污水直接排入江河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 〔2020-025〕号)书面形式告知你公司煤矿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但你公司煤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拾万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煤矿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煤矿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3、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帐号:587257365435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