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33号
攸县钢东石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30223098223746C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经营地址:攸县峦山镇东院村火巷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对你石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石料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峦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你石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石料加工厂正在生产,破碎、物料输送和卸料等工段未密闭,扬尘污染比较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石料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 〔2020-033〕号)书面形式告知你石料加工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但你石料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加工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账号:58725736543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