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攸环罚字[2020]031

 

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678367710

详细地址: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中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9月21日,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环保督察组在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煤矿2017年“5.7”事故以来长时间停产,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2、煤矿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煤矿涌出废水至污水处理厂之间设置一处活动闸门闸门拦坝通过渗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部分矿涌水(现场已拍照取证、并取水样)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污水处理站出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攸环监站字第ZL(2020)—09—071】号显示: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总锰超过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监测报告附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监察记录;2、影像资料;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监测报告;5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局于2020年9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向我撤回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3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分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有限支行       

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