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20]034号
攸县鸿天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刘新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23576583333K
详细地址:攸县坪阳庙黄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接群众信访投诉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家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宁家坪坪台村和黄公村村委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1)攸县鸿天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生产;2)该养殖场废水处理池正在运行,但废水处理池周边有渗漏痕迹,养殖废水渗漏至养殖场外鱼塘内(现场己取证拍照);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养殖场废水处理池渗漏点进行执法取样监测,攸环监站字第JD(2020)—10—084号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过巜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90倍和3.41倍。(详附攸环监站字第JD(2020)—10—084号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分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攸环罚告字〔2020-03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依法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有限支行
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