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5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芃茂生态养殖场

投资人:彭俊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7HD7LU4T

湖南省株洲市北联村坪里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正在养殖,现存栏约19万白羽肉鸡。我分局委托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你养殖场厂界臭气浓度及敏感点臭气浓度和北联村坪里组李福元、李新建、江塘村猫型组洪谷民三家的井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7月4日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202410033-ZF-93),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厂界下风向4号点位臭气浓度第一次为72、第二次为75,均超过GB18596一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7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养殖场现场采样和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养殖场现场采样及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提供单位:攸县芃茂生态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主体。

6.你养殖场投资人身份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提供单位:攸县芃茂生态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投资人身份。

7.《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存在厂界臭气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8.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202410033-ZF-93)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供单位: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存在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0.我分局执法人员卢建华、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值5%;裁量起点6%,已选裁量因素5个,裁量百分值总和5%。裁量计算公式为:[3000/50000+(0%+0%+0%+0%+5%)×(1-3000/50000)]×50000,最后取整为:5350元,大写为伍仟叁佰伍拾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叁佰伍拾元535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