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7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彪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7580056229

地址:株洲市攸县鸾山镇南源村新屋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已停产,约4000吨煤矸石露天堆放厂内,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的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和现场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止污染扬尘的措施。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和厂房的位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

7.《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25年8月2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止污染扬尘的措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确认陈阳林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攸环评表〔2012〕80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攸县盛富隆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1.我分局执法人员唐笑冬、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10%+(0%+0%+0%+0%)×(1-10%)×100000]=10000元壹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407办公室                 邮政编码:412300

联系人:言晓琪                     话:2433983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