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18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星贵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E3LK7F1F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石羊塘镇贺家坪村上屋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租赁原黄金塘水泥厂场地,并于2025年7月份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销售项目。该项目正在设备安装阶段,目前主要建设了破碎机1台、粉碎机1台、传送带3条、烘干机1台、夹车1台、铲车1台等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888800元,该项目建设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天桂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攸县星贵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1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6、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桂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开工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提取的你公司的投资清单、产品买卖合同及开具的发票和收据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攸县星贵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的投资投入情况。
8、我分局执法人员卢建华、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裁量标准:专项裁量表:裁量起点20%;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报告表”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2:“建设项目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进程”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5%;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888800×5%)×(20%+0%+0%+5%+0%+0%+0%)]=11110元,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1111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