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一)上级政策的迫切要求。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城市的发展需求。2022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我市被定为省发展保租房重点城市,出台《意见》有利于加快促进我市保租房发展。
二、《意见》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四个部分:总体要求、保障标准、支持政策、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贡献力量。
2.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3.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其中2022年2008套。
(二)保障标准
1.保障对象。主要保障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产业工人、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职工居住问题。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三)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
一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并报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同意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是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保障。
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和住宅改造装修项目应符合选址合理、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六是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闲置、长期空置和尚未配租的公租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2.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3.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4.税费等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简化审批流程。一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报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县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下达。三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四是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采取装配式建设装修等绿色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建设,优先给予审核审批,优先纳入奖补申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增加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增加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
2..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房屋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3.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4.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我市人才安居工作,探索创新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购房补贴等方面的新举措,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
5.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