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门户网站 作者: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受理条件: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三、受理资料
(1)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行驶申请报告
(4)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决定—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