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受理条件:
1. 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受理资料:1、基建工地材料机具堆放占道管理承诺书 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3、红线以内的规划图纸4、申请报告5、居民身份证、6、规划图纸7、城区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责任书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决定—窗口办结与送达(装修性物料堆放占道采用即办简易程序)。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建设工程项目占道费收费标准:0.5元/每平方米·天。
(2)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