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住建消罚字〔2022〕6号

株住建消罚字〔2022〕6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株洲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来云店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

地      址:天元区长江南路800号未来云商业中心负一层B1060号

 

经查明,你店的改造工程在我局进行了消防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2022年2月,我局抽查该改造工程时,发现该工程不符合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但你店未按我局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2022年3月3日,经市人防稽查大队现场核实,你店仍在经营使用,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株建验备查通字〔2022〕第005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店经抽查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你店改造工程在2022年3月22日经我局复查合格(株建验备查通字〔2022〕第013号)等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你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店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4010600000000273;开户银行: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