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决字〔2023〕第 20509001号
当 事 人:周** 430223198705******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吉桥小区**号附**号
经查实,你2023年9月20日在攸县攸州大道长鸿学校门前的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从事摆摊设点,经我局实地勘察,占用人行道2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周**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周**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现场勘查笔录
3、 周**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现场照片
4、 周**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周**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现对你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5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0302190902490548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