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决字〔2023〕第20503003号
当 事 人:尹**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虎形村新屋组新屋012号
你2023年3月23日9时32分在攸县攸州大道公园悦府水管店店外经营,占用人行道面积约为30个平方,并在整改期内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尹**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尹**擅自店外经营的现场勘查笔录
3. 尹**擅自店外经营的现场照片
4. 尹**擅自店外经营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
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于2023年 3月28日签收。以上事实,我局有《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后出现反复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相关法律和证据,决定给予你处以人民币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攸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4月 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 号:190302190902490548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