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决字〔2023〕第20704001号
当 事 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文化路301号
你于2023年4月18日9时18分在攸县县城迎宾大道与攸水大道交汇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宣传活动,广告面积约为12平方米,影响市容。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博身份证复印件
2、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勘查笔录
4、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
5、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博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伍佰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三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擅自设置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边长大于6米小于等于8米的户外广告,且在责令期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到四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反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批后决定:限你2023年4月25日前自行拆除擅自设置大型的户外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对你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
帐 号:1903021909024905487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