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字〔2023〕第20603001号
当 事 人:曹**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四组
你于2023年3月2日在攸县大市场万富巷擅自摆摊设点,经我局实地勘察,占道4.2平方米,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曹**擅自摆摊设点的现场勘查笔录
2. 曹**擅自摆摊设点的现场照片
3. 当事人曹**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
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曹**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现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对你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帐 号: 1903021909024905487,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