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字〔2023〕第20612001号
当 事 人:邓**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沿仓村三屋组三屋004号
你于2023年11月24日在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联台路31号湘东宾馆店外堆物,经我局实地勘察,占道18平方米。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邓**店外堆物的现场勘查笔录
2. 邓**店外堆物的现场照片
3. 当事人邓**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当事人邓**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邓**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出现反复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现根据以上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经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对你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0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帐 号: 1903021909024905487,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