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攸)城行罚决字2023 20211002

人:龙*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06号

经查实,你2023年118日在攸县滨江大道江畔酒肆店前人行道擅自设置16个气球广告,经我局实地勘察,占用人行道6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龙*的身份证复印件

2、 龙*擅自摆摊设点的现场勘查笔录

3、 龙*擅自摆摊设点的现场照片

4、 龙*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龙*擅自设置促销气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现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佰元(¥300.00)的行政处罚.

202311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现对你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佰元(¥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17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0302190902490548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银行所在地: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