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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024年)
审批事项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0000
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受理资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信用承诺书
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7、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8、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施工情况说明及管线管理部门意见
9、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施工情况说明及桥梁主管部门意见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建设工程项目占道费收费标准:0.5元/每平方米·天。
(2)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1000
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受理条件: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三、受理资料
1、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行驶申请报告
4、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6000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条件:
1、由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对现有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的;
2、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而减少绿地的,应落实相应的补偿措施。
三、受理资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2、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的,提交调整后的绿化规划设计图,包括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施工图、绿线图蓝图原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全套绿化图纸电子文件(光盘)一张;申请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提交调整后的规划设计图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4、申请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四: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5000
一、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受理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三、受理资料:
1、占用绿地范围现状图
2、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报告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4、申请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五: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7000
一、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受理条件:
1、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现有树木无法在原址保留,且不具备移植条件的;或现有树木因老化、病虫害等原因,不再具备修复条件或保留价值的;或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的。
2、 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受理资料:
1、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砍伐的树木现状照片
4、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六: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7028000
一、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罚则。
二、受理条件:
1、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
2、制定了可行的迁移方案和保护措施。
三、受理资料:
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
2、该古树名木照片(含周边环境)
3、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报告
4、迁移和保护方案
5、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政园林处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市政园林处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七: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占道宣传-商业性占道)
基本编码:430117059W00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治安、交通、城管执勤以及环境卫生、文化建设需要;
3.公益宣传、市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商业宣传活动(对利用宣传在现场设摊叫卖商品开展销售活动的除外)。
三、受理资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承诺书
5、现场效果图、平面图(彩色,远角度拍摄)
6、对节日,假日期间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需同时提交宣传情况说明(说明中应有:宣传事由,活动现场摆放的物品、设施,维护活动场地环境整治的措施,活动场地位置示意图等内容)
7、进行公益宣传活动的:需同时提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宣传方案
8、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的:需提交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实施组织方的宣传活动方案,如果申请人不是实施组织者时,还要有实施组织人签发的介绍函
9、现场需设置空飘的:需要提交有效《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合同及气象部门意见
10、现场需搭建大型钢架结构构筑物:需提供搭建单位的资质证明,如活动场地有物业公司,必须提供物业公司同意书。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城管局审批股审核—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八: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17000
许可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大型户外广告(不含建设工地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单位; 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经省、市批准的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活动组织人或者活动承办人; ②省、市批准活动的有效文件。 对重大、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需要设置户外宣传条幅、标语的;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建设工地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含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广告承建单位; ②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条件 ①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②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③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受理资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4、信用承诺书
5、安全责任承诺书
6、广告制作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照
7、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8、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设置位置示意图(设置前)、效果图样(设置后)
9、户外广告设施材料说明: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10、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与出让方签订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出让协议
11、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经拍卖(招标)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缴费凭证
12、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安全评估报告
13、在建工地出入口两侧设置大型钢结构式广告牌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4、社会宣传和重大活动等临时户外宣传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省、市批准或组织实施的文件、或批示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城管执法中队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基本编码:000117014000
一、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条件:
单位或企业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
受理资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承诺书
5、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消纳处置合同
8、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明细
9、能反映建筑垃圾处置申报量的施工设计相关图纸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城管执法中队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攸发改价〔2019〕35号施工场地、基建垃圾、工程余土调配处置5元/m³(包括消纳双方)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基本编码:000117022000
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3、建设施工场地狭小且紧临道路;
4、紧临道路单位、商铺的门前(门面)维修、装修,施工期在两天以上;
5、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6、需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或消防通道的;
7、交通秩序管理;
8、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三、受理资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方及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承诺书
5、拟占用的场地图、效果图(彩色,远角度取景)
6、安全承诺书
7、涉及建设工程的:需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复印件或者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8、因建设需要堆放和搭建的:需同时提交堆放和搭建情况说明(说明中应注明堆放、搭建何物、位置示意图、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内容)
9、新开设消防通道、车辆出入口的:需同时提交交警部门意见
10、对搭建值班岗亭、环卫工人休息亭、免水环保厕所亭、邮政报刊的:需同时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
11、对搭建值班岗亭、环卫工人休息亭、免水环保厕所亭、邮政报刊的:需同时提交亭的外形效果图和尺寸简图
12、对用于公益宣传搭建固定或宣传栏的:需同时提交搭建固定宣传栏情况说明(说明中应有:事由、宣传栏外观尺寸、材质、安装方式、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城管执法中队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办结与送达(门店装修采用政务窗口即时办结)。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
审批事项十一: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基本编码:000117012000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受理资料:
1、申请表
2、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需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资料及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方案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权属关系材料
8、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9、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环卫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环卫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办结与送达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攸县东城新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
六、决定机构
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咨询电话
0731-24328911
十、监督电话
0731-2425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