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3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4 |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6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7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8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9 |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0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的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2 |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3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初次违法并当场改正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4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从轻处罚规定:给予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首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从轻处罚规定:给予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从轻处罚规定:给予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初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从轻处罚规定:给予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5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及时整改,找回遗失的旅游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未借机牟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轻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且最高1万元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3000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6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旅行社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首次被发现且未载明事项为3项(含)以下,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处罚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8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9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演出规模较小,首次违法,演出节目不含有禁止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0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演出规模较小,首次违法,演出节目不含有禁止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1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画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首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较小,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
12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首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较小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本级、县市区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旅广体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