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
(二)办事指南:
1、适用范围:医疗保健机构
2、事项审查类型:行政许可
3、项目信息: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000123001000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5、受理机构:卫生健康局
6、决定机构:卫生健康局
7、审批数量:16(2020年已办理)
8、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9、申请材料: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产科业务用房布局平面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申请接收及办理基本流程:1.填写申请书,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先交县妇计中心五楼保健部初审,再将所有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审核发证
11、办理方式:现场提交
12、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13、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14、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审核合格予以发证,电话通知
15、申请人权利: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2、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4、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16、申请人义务: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7、咨询途径:24252123
18、监督和投诉渠道:24213930
19、办公地址和时间:攸县春联街道东城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2楼8号,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0、查询方式: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