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1、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范围
  所有纳入卫生许可范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23018000
  办理依据: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受理机构:攸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
  决定机构:攸县卫生健康局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办理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条六条、条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条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健局窗口提供空白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增项、续证的还须提交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权属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房产证,或租赁承包经营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专篇,如:单位简介,环境简介(包括周围环境、水源、水质、“三废”排放处理等),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的功能名称、大小、数量的具体情况,卫生设施设备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设置等的具体情况。
  7、总平面图、各区域或功能间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水污染应急预案)。
  9、现场审查验收卫生学评价书或意见书,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认可书。
  10、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0人以上单位提交人员名册)。
  11、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饮用水卫生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加盖公章,依序装订成册。
  申请接收: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接收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咨询→现场检查指导等卫生监督/卫生检测和健康检查等卫生技术服务→申请材料登记审核→申请受理→初审→现场评审和验收→复审→决定→办理告知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
  现场审查合格的,将申请材料与现场审查意见报行政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做出《准予行政批准决定书》,并颁发《卫生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自行领取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回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办理机构实施机构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办理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8、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申请人合法权益因为办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办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1、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义务;
  4、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办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办理机构对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地址:攸县内环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电话:0731-24252123。
  攸县卫健执法大队咨询;地址: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98号;电话:0731-24337206。
  监督和投诉渠道:
  攸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地址: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98号  电话:0731-24337206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攸县内环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
  夏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开查询方式:
  电话查询:0731-2425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