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住建局 作者:攸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1-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攸县谭桥街道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76上午920分许,攸县谭桥街道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环保厂房屋顶更换彩钢瓦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意外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相关规定,成立了由攸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谭桥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发包单位: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军,注册资本2900万元,住所:攸县谭桥街道潭洲社区青子冲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085414121Q,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环保项目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环保咨询;一般工业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不含危险废弃物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工业废弃物);市政污泥清理;燃烧烟气治理;出售垃圾、污泥处理后产生的原燃料;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承包单位: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22521852Y,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5000720。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3152915D243035339,有效期分别至2026222029717,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攸县环保厂房屋顶更换彩钢瓦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攸县谭桥街道潭洲社区青子冲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内容为:完成图纸及清单约定施工内容,具体范围为:1、原厂房钢构件、屋面瓦的拆除和原厂房钢结构除锈防腐处理;2、新增彩钢瓦及所需辅材的安装和新增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合同工期为40天,合同造价2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属于此类工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76上午8时许,联合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文*组织召开班前会,参会人员有周*东、李*生、袁*宋、李*停、冯*兵,会上安排了具体工作,强调了施工注意事项,要求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具体工作分工为周*东和李*生在环保厂房屋顶高空作业(只有他们俩有高处作业证),冯*兵、袁*宋和李*停三人在地面进行辅助作业,周*东和李*生佩戴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挂设在屋顶生命绳上一直在屋顶作业。上午920分许,冯*兵情绪不稳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爬上了屋顶,后从环保厂房屋顶塑料透明采光瓦缝隙处跳下,坠落至环保厂房室内生产区地面(高度约10米)。华新公司员工接到联合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950分左右攸县中医院120急救赶到事故现场,120医护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出诊医师诊断冯*兵当场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发生在攸县谭桥街道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环保厂房生产区,主要承担垃圾处理任务。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1人死亡(死者冯*兵,男,汉族,45岁,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0095,家庭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三浃村新淤洲**号)。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见附件2)。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联合公司紧急向华新公司报告,华新公司工作人员张*海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电话通知厂里其他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死者进行抢救,950分左右攸县中医院120急救赶到事故现场,120医护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出诊医师诊断冯*兵当场死亡。

(二)信息报告情况

761010分左右,华新公司总经理郭雪峰向主管部门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县城管局接到企业报告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11时左右县城管局向攸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攸县应急指挥中心初步核实情况后,1140分左右上报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现场负责人文*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妥善协商处理善后事宜,202479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赔偿费已全部支付给死者冯*兵亲属,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和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询问谈话、以及死者家属提供的医院病例报告,证明冯*兵坠落时有明显主动跳跃动作,坠落前行为存在异常。该事故直接原因为死者冯*兵患有重度抑郁症,作业时突然发病导致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爬上屋顶自行跳下致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企业和项目特点,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签订用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做好岗前安全培训、体检及精神状态测试等工作。

(二)规范作业过程人员管理。及时关注工作过程中作业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劳动状态,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情况严重的就近送医处理。

(三)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