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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湘民发〔2017〕28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南省2017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17年7月6日

 

 

 

 

 

 

 

 

 

 

湖南省2017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

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6月22日以来,我省遭遇了近年来历时最长、范围最广、雨量最多、强度最大的降雨过程,造成多地不同程度受灾。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汛抗灾和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第10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重建工作规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灾民自救、社会互助”工作原则,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手抓灾民生活安置,一手抓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确保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放在首位,重点安排好重灾乡镇、边远山区以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残儿童、倒房群众等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坚持查灾核灾,实事求是。各地要进一步核实灾情,按照低保户、特困户、一般困难户等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完整的台账信息,做到一户一档,为精准救助和灾后重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经济、实用、安全为主,结合新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行连片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适当引导居住在灾害多发区域、危险地带倒房群众向集镇新村转移,努力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坚持群众主体,政府引导。坚持自救为主、扶持为辅,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动群众,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五)坚持公示公开,规范管理。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要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发生。

三、总体目标

坚持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确保政策、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任务,春节前所有倒房灾民入住新居;确保受灾群众情绪稳定,灾区社会大局和谐。

四、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工作。

1、加强灾情核查。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派出工作组,逐村逐户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摸清灾民倒房、急需救助情况,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除当前防汛任务仍然严峻的长沙、益阳、岳阳及湖区县可稍迟上报外,各市县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紧急转移需救助人口、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及因灾倒房户台账上报到省厅。

2、加强灾情会商。各地依托减灾委,尽快组织水利、国土、农业、气象等部门紧急会商,实行灾情数据归口管理,及时汇总层层上报。

3、加强灾情评估。依托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灾情评估,省减灾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到各地进行抽查评估,确保全省灾情数据准确,为精准救助打下坚实基础。

(二)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及时发放救灾物资。要继续加强救灾款物调拨,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医治。

2、做好过渡期安置工作。灾情稳定后,要尽快引导受灾群众回归家乡、重建家园。对因灾造成的孤儿和孤老要送福利院或敬老院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应组织以投亲靠友为主,集中安置为辅,通过当地政府使用廉租房和学校、村部、敬老院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住所。

3、严格落实补助标准。对因灾紧急转移需政府救助的群众,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20元左右的标准,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

(三)做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或主体结构损坏,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困难农户。

2、救助标准。原则上对困难重建户、按每户不低于2万元标准救助;对特困重建户(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要提高标准重点保障;对一般损房困难户,按不低于每户2000元标准救助。

3、资金管理。补助资金按建房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打卡发放给农户。对恢复重建统一组织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4、工作程序。灾后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科学规划。实行统分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以集中建房为重点,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上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

2)合理设计。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引导农户先建基本住房,便于以后扩建。

3)对象确定。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建房要求、补助标准和开工、竣工时间。

4)档案管理。建立重建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十要件管理:公文类(2 要件),倒房重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下拨文件;资料类(6要件),倒房户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附件1)、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资料、倒房户台帐、补助款发放花名册;照片类(2 要件),倒房户倒房照片、新建房屋照片。

5)确保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重建方案,上报重建计划(附件2),县市区在9月15日前上报到市州,市州汇总后9月20日前上报到省厅。10月份开始,市县每月定期上报进度(附件3),任务完成后,及时统计上报资金发放情况(附件4)。

(四)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

1、严格程序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迅速发到灾民手中,严禁滞拨缓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

2、加强检查督促。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适时进行全省通报,重点问题转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五)广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

1、抓好巨灾保险理赔。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农房倒塌、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县市区,要联合财政、保监等部门,尽快对因灾死亡、农房倒塌、农业巨灾理赔到位,切实减轻受灾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2、加强赈灾捐赠监管。通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广泛开展募捐活动,重点支持重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强化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社会诚信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减灾委办公室成立灾民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灾后重建任务较重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各受灾市县民政局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班子,科学制定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

(二)整合政策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落实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需要。要加强部门协调,将灾后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国土避灾搬迁、移民搬迁等政策整合起来,减免因灾重建户建房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尽可能简化手续,减轻受灾群众重建负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在灾害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省里报送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必须明确重建任务数量、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省里将以此作为分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考核验收的依据。要抓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加快工作进度。省厅将由省纪委派驻民政厅纪检组牵头,抽调救灾、规财、救助、核对中心等处室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报灾核灾、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不实,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