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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攸县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线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食安办主任)、事发当地政府镇长(街道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 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 承担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畜牧局 负责调查处理畜禽水产品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畜禽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相关食用农产品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教育局 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经科局 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应急设备、装备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和调度。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协助处置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 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县环保局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商旅粮局 协助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县场供应;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 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工地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县城管局 协助处置食品流动摊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邮政局 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制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故的定级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解除以及事故处置、后期评估提供决策建议;承担食品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根据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相关企业(单位)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可疑食品实施检测,县卫计局组织对受到危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工作。
(6)信息发布组:县政府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依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2.4.2 技术支撑机构
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县粮食质量监测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全县医疗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在相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计局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隐患的,县卫计局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并报告县政府和市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提国家、省食药监局公布警示信息。
县卫计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协作,组织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外县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它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所在地中学或中心小学报告,中学或中心小学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5)县卫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3.2.3 报告内容
(1)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2)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调查进展应及时以初报、续报、终报的形式上报。
初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续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等。
终报: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在终报中说明原因。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派出专家(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特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县卫计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布、信息监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小组,召集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和形式,确定新闻发布时间,开展新闻发布等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监察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 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标准给予补助。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逐步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县卫计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应急举报电话,完善报告机制,畅通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市场监管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12315,畅通公众报告渠道。
6.2 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在全县范围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在县人民医院设立急救中心,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作为院前急救网点医院,由县卫计局统一指挥。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立资料库,进入县应急平台系统统一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县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组建相应类别的应急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县卫计局组建食物中毒救治队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县市场监管局组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县市场监管所组建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检测队伍,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组建食用农产品事故调查队伍。
6.4 经费与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处置、应急抽样检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培训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县商务粮食和旅游局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及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监管部门职责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紧急救治、患者转送等工作,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市场监管局应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