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攸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攸政发〔2021〕6号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增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新增9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新增事项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审批服务和行政执法效率效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 |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3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4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5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6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7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设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8 | 对严重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9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县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