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使用项目范围
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均不得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项目。根据财社〔2015〕290号文件规定,确需新增的其他支出项目,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支出渠道
财社〔2015〕290号文件规定,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综上,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划转形成的创业担保基金可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为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精神,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不断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主动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银发〔2016〕202号和财金〔2016〕85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三、关于资金预算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规定,加快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在上年编制预算时,即启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上年按比例提前下达;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双百资助工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街道、社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等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前期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未提前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库,并未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当年安排资金。
四、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就业服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精神,各地应当对公共就业规划、公共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咨询和职业介绍、创业咨询和指导培训、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又能够承担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事项,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切实降低公共就业服务成本,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质量。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改革推进有力、效果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在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关于资金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配合人大、审计、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已建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各地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和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并应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
各市州、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