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邱xx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市质监行处字〔2016〕50号
关于邱xx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邱xx;地址:攸县黄丰桥镇;身份证号:43022319xxxxxxxx。
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攸县柏市镇xxx大药房xxx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品陈列柜上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货值共510元,涉嫌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
2、对当事人处罚款15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