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郑xx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染发膏的处罚决定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市质监行处字〔2016〕124号
关于郑xx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
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染发膏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郑xx,男,汉族,现年2x岁,初中文化,现住址:湖南省攸县桃水镇xx村x组xx号,民身份号码:4022319xxxxxxxxxx。
201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攸县桃水镇监督检查时发现郑xx涉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染发膏。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行为。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xxx牌天麻丝滑亮泽黑发霜一盒,发香植物芳香染发膏25盒;
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