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王xx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市质监行处字〔2016〕145号
关于王xx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 王xx,女,现年3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2319xxxxxxxxxx,家庭住址:湖南省攸县丫江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23xxxxxxxx。
2016年8月31日,我局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到攸县联星街道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