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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7-05-09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民政局

攸县财政局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攸县卫生局

攸民发〔2015〕52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根据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各项方针政策,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及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三)有效衔接原则。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四)救急难,简便快捷原则。建立健全"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五)公开公正原则。确保施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三、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取消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进一步明确救助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与财政局商议确定。

(二)规范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优先将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慢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救助。

门诊救助标准按病种由县民政局视情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已享受住院救助的,不得重复享受门诊救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民政局确定。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采取"病种+费用"的形式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县民政局确定。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县民政局确定。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五、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我县将加大财政投入,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进一步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尽快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要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县民政局再定期与新农合、居民医保结算

七、加强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者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医疗援助项目、创办医疗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援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之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有钱办事,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二)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大推进力度,明确时间进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攸县民政局                    攸县财政局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攸县卫生局

                                       

                        2015年8月20日


攸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发